增值税留抵退税方案落地: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退税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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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高达1.5万亿元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方案出台。
3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以下称《公告》)。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今年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刚刚在3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今年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这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各类市场主体直接高效的纾困措施,是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的关键举措,也是涵养税源、大力改进增值税制度的改革。
《公告》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其中,制造业等行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什么时候开始申报退税?
据《公告》,退税申请时间大体遵循先小企业后大企业原则;在顺序上,可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后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申请退税的纳税人要符合什么条件?
《公告》列出了纳税人需同时满足的四个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分别如何确定? 
对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对于存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如何界定
《公告》中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其中,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公告》中所称的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如何判定是否为《公告》所称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其中,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何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适用公告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其中,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留抵退税与免抵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等政策,具体如何享受?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值得关注的是,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此外,《公告》要求,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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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金融 经济 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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